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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主大會決議的會計師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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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議程 4.1【議決聘用合資格會計師審核 管業處是否有按合約提供合理服務及提交專業報告建議給法團,以改善天盛 苑的管理水平。】

我們提醒管委會,按照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(第344章) 27.1A,如果這次聘用會計師是為了法團賬目審計,那麼聘用是必須 “藉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所批准的會計師”來做,不是常務會議可以議決的!


請管委會予以澄清,不要混淆!


重要提示:對上一次通過聘請會計師做審計是在2018年1俾14日(業主週年大會暨第八屆管理委員會選舉)通過的,當時議決聘用鄒曾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2018及2019財政年度核數師。即是說2020及2021財政年度,是應該還沒有會計師負責做審計的。

實情如何,管委會可以出來說明,以正視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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